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县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或失踪1人;
b. 紧急转移安置l0人以上,20人以下;
c. 倒塌、损坏房屋l0间以上,2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立即向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6.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县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督促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县减灾办公室要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村委会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县减灾办公室在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4.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防汛办公室审核,由县防汛办公室发布。
6.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