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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二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或失踪2人;
  b.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损坏房屋20间以上,3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秘书长汇报,由秘书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立即向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6.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减灾有关成员单位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级响应一经确定,减灾有关成员单位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秘书长要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秘书长派出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县减灾委秘书长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研究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督促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县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村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l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组织救灾捐赠
  县民政局要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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