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自筹的项目配套资金与国债资金一起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审定,发改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资金拨付管理,必须坚持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支出概算,工程进度拨付的原则,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相结合拨付。项目单位需要拨付国债资金时,必须凭项目投资计划,首先填写《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债项目国债资金拨付申请表》,由项目主管单位对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提出拨付意见,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根据签批的拨付申请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拨付总额的80%后不再拨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在项目建设上,形成新的实物量。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国债项目建设资金。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的;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和投资计划的;超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的;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建设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国债项目的资金拨付、到位、使用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债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按月将国债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县国债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规定、项目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债项目国债资金拨付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