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性质、规模、设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及时报告县发改局,依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 对分年度实施的国债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将年度实施计划及时上报县发改局审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加强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县国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所有国债项目建设招投标的标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核算工程量,对工程量的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签字,经项目单位及领导小组现场鉴证后确认按新的工程量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勘察、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环节,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要依法分别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事件中必须明确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明确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档案整理是否合格;项目建设是否按设计实施;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质量标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审计等。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发改局、财政局分别按要求将项目建设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发改委、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批复材料;工程招投标文件;规划、质检、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债项目工程实行责任终身负责制,项目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建帐、票据单独装订、单独核算。同时财政局要加强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