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资金合法、有效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以及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凡是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补偿性国债)、地方转贷国债资金(有偿国债)、省基本建设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国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职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办公室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落实项目开工前需要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局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局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国债项目建设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国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与管理。按照规划、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由县发改局组织审批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项目建设中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