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它要求提供的辅助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审查验收资料,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意见,核实或复测有关数据,认真、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被验收方应对验收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承担对所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不到90%;
(二)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推广应用价值;
(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相关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事先未作说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项目的公示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建设厅科技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自治区建设厅文件进行确认,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在评定职称和各类奖励、考核中给予优先推荐。自治区建设厅对在全区范围内技术创新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承担国家、省部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应在自治区建设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填写《宁夏建设科技成果登记表》(见附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经审查后出具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