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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承担单位解体、组织管理松懈或者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经费(拨款、贷款、自筹经费、外汇)、设备材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的,或者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者协作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中止、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自治区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有补助资金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做出经费决算,退还结余的资助经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延期一年以上而未按年度报告说明项目进展情况、无故不完成或者被强制中止撤消的项目,取消其承担单位五年内承担自治区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予推荐其申请国家、建设部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后,由建设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验收程序:

  (一)计划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建设厅科技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成项目验收资料;

  (三)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计划项目批件和计划任务书;

  (二)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报告(专利号或申请号等);

  (六)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相关的产品测试(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八)示范类项目应提供新技术应用过程的多媒体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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