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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建设部、自治区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项目、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及有关专项项目和课题,应同时收录到自治区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调整、撤消、中期检查和验收。

  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自治区建设厅,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列为国家、建设部、自治区的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建设厅受托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经费结算和鉴定验收,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资助经费单独立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和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任务书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当向项目监督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监督单位审查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当年计划项目立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建设厅可以中止、撤消计划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者研究内容已无实用价值,或者国内已有相同或者更高水平同类科研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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