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初审意见后,统一申报。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申报。
第九条 申请项目受理后,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通过专家组评审的计划项目,经建设厅批准后,由建设厅统一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及经费计划。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通过《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计划任务书》文本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申报内容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不按期签订计划任务书,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库。对每年度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文本进行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建设部、自治区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对于申报国家、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首先列为自治区重点推广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并从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库中择优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建设厅科技处在接到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求申报或招标项目的通知或公告后,应按照具体申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主管厅领导汇报,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和有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审查,经建设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