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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选题范围:

  (一)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是建设领域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建设领域技术标准基础性研究和企业发展战略与管理方案咨询等重大问题,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和重大装备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建筑节能、城市节水、节约用地和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城市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烟尘治理)及建筑机械与城建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要求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建设领域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围绕《宁夏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任务,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理念,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以及示范项目建设,提高我区建设领域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我区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供支持。

  (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改建项目以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改造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申请立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当符合“项目指南”;

  (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历)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者学术团体,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实力;

  (四)第一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计划项目;

  (五)申请项目不得是国家、省(自治区)、地区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者类似项目;

  (六)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七)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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