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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发文会签与审核
  县政府各部门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填写《拟发县政府文件文稿送审单》,提供发文依据,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会签,并将修改稿及会签原稿、《拟发县政府文件文稿送审单》、电子文稿等一并送交县政府办公室。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等情况进行审核。
  2.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⑴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县委报送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和工作报告,经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阅后,由县长签发。
  ⑵以县政府名义发送市政府部门或其他市、县政府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县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县长签发。
  ⑶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阅后,报县长签发。
  ⑷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批复,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县长签发。
  3.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审签
  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县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⑵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涉及办公室工作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4.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需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呈报单位应及时将正式文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须在报送文稿时作出书面说明。
  (三)凡是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牵头部门应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协调会签,会签后送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审核程序。各部门直接送给县政府领导,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凡已经县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再履行审核、会签程序,直接印发。
  (四)对县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谁批示向谁负责”的原则,向直接作出批示的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一)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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