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县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县政府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7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抚政办发〔2009〕9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各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2.需送请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呈报,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
  3.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均由本机关主要领导(行政一把手)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政府办公室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4.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于县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对属于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当直接致函有关部门办理。
  5.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需提前1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原因。
  6.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送县政府的公文。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阅批。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