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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类临建房屋,应具有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说明书,主要结构材料的质量说明书等。

  (五)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六)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七)工地临建房屋拆除完毕,方可确认工程竣工;工地的停工时间如果超过临建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则应拆除后方可停工,复工时重新安装。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建筑的结构体系,同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对临建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临建房屋周边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2、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

  3、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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