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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1年我省试点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标准。

  1.中央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橡胶树风灾保险和渔船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元/头。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贴10%,本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补贴20%,本级财政补贴10%。

  (2)水稻种植保险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最高为300元/亩;附加旱灾险3元/亩,保险金额为150元/亩。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3)橡胶树风灾保险保费由参保者(不含海胶集团)自缴25%,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海胶集团橡胶树风灾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由中央、省级财政补贴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

  (4)渔船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5%,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其余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省级财政补贴30%。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为80万元。

  (5)如果年度执行中,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有变化,则相应调整参保者保费自缴比例。

  2.地方险种。除能繁母猪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橡胶树风灾保险和渔船保险以外的其他试点险种。

  (1)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80%,省级财政补贴20%。

  (2)香蕉风灾保险、露地西瓜、尖椒、长豆角、南繁制种水稻、罗非鱼养殖、深水网箱养殖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

  (3)生猪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50%,省级财政补贴50%。

  (4)根据本地农户、渔民自缴保费能力,各市县财政可以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基础上,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由农户、龙头企业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

  (5)2011年试点期间,若地方试点标的或险种被列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录,则按国家保费补贴政策执行,相应调整参保者保费自缴比例,但并不改变其试点期间的共保体经营组织方式和会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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