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或场所。
3、各旅游景点及“五·一”黄金周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4、“三合一”、“多合一”建筑(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和“七小”场所(小歌厅、小饭店、小洗浴、小作坊、小发廊、小卖店、小网吧)。
(二)整治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等问题。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存在的耐火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问题。
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以及操作人员无岗位资格证,未经单位审批,未做灭火准备,违章动用电气焊等问题。
四、整治目标
(一)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活动。
(二)各单位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必须完好有效。
(三)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四)各单位防火防烟分区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各单位违规使用电器、违法使用燃气等问题必须得到彻底解决。
(六)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必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必须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必须在新闻媒介上公告。
五、整治措施
(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一律报县政府挂牌督办。
(二)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辽宁省消防条例》,一律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