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食品安全信用发布制度。县政府授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为食品安全信用发布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定情况,对相关企业、相关食品品牌的信用信息通过县新闻媒体和县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予以发布。
4、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按照A、B、C、D四级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帮促手段,督促生产经营者尽快建立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三)规范企业行为,建立信用档案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档案。县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按照《
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过程有控制、操作有规程、环节有记录、逆向可追踪,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各职能部门要结合监管和服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试点企业的信用档案,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等。通过食品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探索食品安全统一管理、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扶持守信企业,严管失信企业的路子。
(四)建立管理服务系统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制定各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等环节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提供服务。
六、工作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进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信用标准和规定,综合全县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编发试点工作简报和发布相关信息。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发布制度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活动。
县工商局:抓好食品流通环节企业信用标准的制定,引导督促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守法经营,严把市场准入关。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从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着手,制定相应的信用标准和要求。禁止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食品,禁止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