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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宁政发[2010]113号文件于2010年7月20日发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扎实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既是贯彻我国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杜绝能源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抓紧抓好。凡是在固原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批复立项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节能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评估和审查工作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市工信局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是我市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分析文件,按照程序申请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审查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凡是我市2011年1月1日后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节能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将采取不配置供电、供水等能源和资源指标等强制措施,对于有关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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