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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指导一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作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和指导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主管部门或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者)(需提供个人奖励证书)。

  (三)主持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四)主持或为主参与本地区经济改革,建立现代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为主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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