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苏职称[2008]7号 2008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和发展最新动态;精通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年度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
会计法》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