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宁财(建)发[2010]1531号)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企业:
为做好201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自治区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建)发[2010]68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对太阳能光电、光热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
1、支持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2、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电项目;
3、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大型公共建筑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等项目;
4、对中央财政批复下达的有关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二)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农村示范县)”给予“以奖代补”。
(三)对其他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具有典型试点示范意义的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或贴息(除中央财政批复项目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2、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
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并于 2011 年5 月31日前竣工。
(二)申报太阳能光热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或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
2、与建筑一体化的热水系统或供热制冷技术,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65%,采暖系统整个供暖周期的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40%,集热器集热效率大于50%,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且于2011年5月31日以前竣工;
3、应用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并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三)申报中央财政批准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农村示范县)”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中央财政批准,且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2、项目施工进度已完成三分之二以上。
(四)申报其他具有典型试点示范意义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或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需符合自治区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和规定;
2、项目必须具有典型的试点示范效应,能够形成一定的经验,具备推广条件。
3、太阳能公共照明技术 ,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4、地下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系统能效比(cop)不小于4;太阳能与热泵符合供热制冷技术 ,热泵部分能效比不小于4;
5、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且于2011年5月31日前竣工。
(五)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六)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且项目申报和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 申报项目为新建项目,且技术方案可行,项目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建设资金落实;
(八) 申报项目中拟采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应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技术推广项目证书;拟采用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产品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
三、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程序
由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项目所在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所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