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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的通知


  自7月1日起,2011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开始征收。根据《关于调整市属未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征缴标准的通知》(宁委老干[2011]25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市属未改制企业内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万元,按2011年1月1日离休干部在册人数征缴,征收渠道不变。同时,相关征收部门将加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欠费清缴力度,全面梳理欠费单位及欠缴金额,对欠缴经费进行清缴。请相关纳税人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缴费和欠费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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