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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二)执行统一条款、补贴政策

  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

  1. 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300-600元/亩,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 ,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负担25%。

  2.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头。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险金额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费率均为6%。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负担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承担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4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

  3. 其它养殖业(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35%。为了鼓励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0〕15号)规定,以省辖市为考核对象,凡高效设施农业(不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费收入占种植业保费收入比重达到5%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提高10个百分点;保费收入达到15%,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奖励政策执行后,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省财政保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抵减投保农户的自缴保费比例,剩余部分可用于充实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4.今年,省级财政对我市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至50%。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苏金融办发〔2009〕34号文执行,即:额定功率≤14.7KW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元/台,额定功率>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10元/台。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率标准及保险金额参照苏金融办发〔2010〕23号文确定的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标准执行,保险金额分四个档次,分别为2.5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对应的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任意一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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