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44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监站,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工程企业实验室、预拌砼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工作管理,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宁夏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精神,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是政府部门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影响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与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工程质量检测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为工程建设服务,为工程质量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业务,检测管理、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对目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上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定期公示,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延续、增项考核和奖罚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遏制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压低价格、恶性竞争、出具虚假报告,超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任务等现象。
(三)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识标志章,无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识标志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