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三)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为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安全诚信等级挂钩浮动、社会荣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在重点企业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县推广。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全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实现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专职化、检查监督经常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管理目标化的要求。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安监员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08〕18号),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制度,按照“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加强监管”三类标准进行分类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县政府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