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有效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切实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足额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违反规定的,县安监局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按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开展全员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且每年要进行再培训。按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核定特殊工种,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新工人入厂,要经过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教育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