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三十四条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42.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三十五条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
43.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三十五条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
4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三十六条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
45.个人独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三十七条
46.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47.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48.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49.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50.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
51.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
52.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企业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六十五条
53.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六十六条
54.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六十七条
55.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六十七条
56.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57.合伙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58.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59.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60.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61.个人或家庭无照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62.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63.个体工商户逾期未验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
64.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
65.个体工商户不缴纳管理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
66.个体工商户从事不正当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67.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
68.个体工商户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
69.私营企业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
70.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
71.私营企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
72.私营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
73.个体饮食业户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74.个体饮食业户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75.个体饮食业户出售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禁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