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宁工商法字[2006]194号)
各市、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全区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10月8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现予印发。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二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效能、便捷、实用、节约的原则,对政府已审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三是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方案》的要求,将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责任制度工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33个市、县(区)及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