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完善以下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制度;

  (二)执法责任分解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并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定岗定员,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完善以下规范执法监督活动的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救济渠道等内容予以公示。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案件评查办法、执法检查制度、行风督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等执法监督制度。

  (三)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人大、上级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按照权限及时予以追究。

  (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局年度的执法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本年度执法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公务员考核、职务升降、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评比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奖优罚劣。

  第三十三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害国家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管辖和承办机构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主管,监察、人事、法制等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过错责任,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报本局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下列案件由自治区工商局管辖:

  (一) 各市、县(分)局的局长、副局长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

  (二) 各市、县(分)局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