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市场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商标广告管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综合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确认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合法经营权,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
(二)依法监督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市场主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合同的行政监管,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监管拍卖行为,对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治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查处假冒侵权注册商标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虚假等违法广告;
(六)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传销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八)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与目标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应当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在颁布后一个月内集中组织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随意执法。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责任。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