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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市场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商标广告管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综合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确认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合法经营权,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

  (二)依法监督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市场主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合同的行政监管,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监管拍卖行为,对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治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查处假冒侵权注册商标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虚假等违法广告;

  (六)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传销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八)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与目标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应当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在颁布后一个月内集中组织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随意执法。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责任。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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