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宁工商法字[2008]25号)
各市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精神,更好地推进全区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经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工作会议集中讨论修改后,区局党组决定下发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和区局联系。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切实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基本原则,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四条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全区工商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区局机关及全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考核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公正、公开、全面、严格;
(三)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四)严格考核,加强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外资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类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