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的通知
(宁工商法字[2008]93号)
各市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已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执行等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实、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要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础,职责明确,避免推诿塞责行为。
第四条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疑难问题会商制度,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下列范围内的疑难问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法理知识进行研讨解决的,应当提交会商:
1、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因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必须及时处理的疑难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适用现行法律、法规遇到的疑难问题;
3、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及处罚裁量幅度遇到的疑难问题;
4、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的涉及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
5、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其他重大、疑难的监管问题。
第六条 会商由疑难问题提议处(科)室分管局长或法制处(科)长主持,提议处(科)室、法制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涉及疑难问题的工作人员参加。会商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由法制部门确定、通知。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