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


  (五)川区县(市)工商局:

  1、对公民罚款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四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固原市所辖县局和盐池、同心、海源县、红四堡开发区局工商局:

  1、对公民罚款一千元,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二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一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二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二千元,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关于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工商所作为派出机构,是工商系统最基层单位和市场监管的前沿阵地,随着工商系统改革的逐步深入,逐步向小局大所转变,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制,强化执法办案,其承担的执法职能越来越主要。由于工商所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因此确定其执法权限尤为重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规定》七条的授权,结合全区工商系统的实际,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罚没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集市贸易中罚没金额一万元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六、关于工商所和专管所以自己的名义所办案件的核审

  工商所和专管所以自己的名义所办案件的核审,属于下列规定以上的,由其管辖局的法制机构核审;属于下列规定以下的,由其管辖局依照《程序规定》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并决定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