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治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
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追究为主到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各级国土房管、建设、水利、交通、市政园林、民政、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编制方案,制定具体的防灾措施
各区要组织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总结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性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预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人盯守并制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发出信号通知涉危群众转移。。
(三)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各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在汛期前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的预防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对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定期监测分配到人,落实责任。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部门要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节目,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建设、水利、交通、电力、林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加强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山体、公路沿线、电力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
各区要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早日消除隐患。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水利和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把资质条件关,并加强施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