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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08年第四季度及2009年度珠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取得审批资格的,代理业务范围按其资格证书审批的业务代理范围认定,但取得审批为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通过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zhuhai.gdgpo.com)和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同时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和成交公告;

  (三)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四)依法按规定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五)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六)按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招标、评标文件,各类报表;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8年9月22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56-2264294,联系人:罗玲、刘洪飞。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本规定的招标机构组织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招标机构,将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通过珠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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