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市外机构,可提出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登记备案申请;若在我市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可以子公司的名义登记备案;若在我市设立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均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办理登记备案,并且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上述(一)至(十)项的规定。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登记备案时,若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 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说明、保证金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往绩。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
(七)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八)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九)《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