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08年第四季度及2009年度珠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推动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开展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招标投标中介公司,并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直接获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颁发的甲级、广东省财政厅审批颁发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获得广东省财政厅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通过年检;
(三)在我市具有下列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1.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满足开标和评审需要的开标、评标室和档案室,档案室为全封闭式且不少于50平方米;
2.开标室、评标室应当安装满足开标和评审需要的数字化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及语音系统和空调设备;档案室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和与公安部门连线的防盗报警系统并配置标准档案柜;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八)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30%;
(九)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十)登记备案日上溯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