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县(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县(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它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到的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地、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继续发挥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地区分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要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统一纳入此次地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范围,在产权形式上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
四、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化发展工作,及时成立粮食产业化指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县(市)粮食产业化发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在“十一五”期间,每年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重点用于粮油加工企业技改项目贴息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对此,各县(市)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不断提高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同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粮食产业化工作:一是要培育好市场主体,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二是加强农企联合,抓好“定单农业”,按市场需求,推广优良品种;三是实施名牌战略,构建多级多层次的粮油品牌体系,做好争创“名牌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放心粮油”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以“放心粮油”工程为重点,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构建新型粮食物流网络。
五、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