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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继续做好财务亏损挂帐工作。对2005年清理审计中认定的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结合清产核资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二)做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人员分流工作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的热点和难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企业做好竞聘上岗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既要使富余人员合理分流,又要维护社会及企业稳定。人员分流数量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保留企业骨干力量。分流方案必须做到“五个确保”:一要确保在册员工不遗漏。对所有在册职工进行逐人复核,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对其工龄、工资等有关情况;二要确保各项手续完备。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合法,离开企业的人员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社保关系等完备不缺,规范移交;三要确保补偿金不拖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除抵扣企业与职工相互欠款外,不得克扣;四要确保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障金按规定连续交纳;五要确保社会保险金补缴到位,做到不欠不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自治区、地县(市)和购销企业按1:1:2的比例筹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地、县(市)财政要按规定制订分流人员补偿金筹措方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地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后,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取得使用土地,并享受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地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按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各县(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利益。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要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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