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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哈密地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第8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哈密地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10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妥善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深化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基本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加快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力争在1-2年内基本完成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建立多元化市场体系,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确保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10月起,全面启动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争取年内完成伊吾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2008年完成全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业务覆盖全地区的要求,因地制宜,一企一策,使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粮食储备库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粮食主产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制度;在非粮食主产县(市),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重新组建新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地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地方粮食储备库和仓储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管事职责,重点管好法人治理结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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