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及建设规划图;
(三)与渣土、砂砾石专营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
(四)选择倾倒渣土的消纳场。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怀化市渣土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渣土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渣土的种类、数量;
(四)渣土产生地点、运输线路及倾倒地点;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承接渣土运输业务的专营公司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渣土准运证》。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颁发《怀化市渣土处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根据实际参运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渣土准运证》,并实行一车一证。
《渣土准运证》应当载明运输和倾倒渣土的时间、路线和地点。
第十四条 所有建筑工地、消纳场出入口必须进行水泥硬化、铺设钢板、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沉泥沙池、安排清洗保洁人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场地的渣土、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必须由专营运输公司运输。
第十六条 运输渣土、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低于车箱挡板,严禁超高装载,严禁沿途撒漏。
在建筑工地和渣土消纳场,装载、卸载后的车辆必须用水冲洗轮胎,实行净车出场。严禁车辆夹泥上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砂砾石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渣土临时消纳场。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