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渣土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渣土的处置许可;
(三)研究渣土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渣土管理机构对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渣土、砂砾石专营运输企业经营条件的审核,对已核准的渣土、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专营运输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编制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营运输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渣土、砂砾石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
(二)统一管理渣土消纳场所;
(三)监督管理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一)负责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拆房施工降尘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
(三)按照城区渣土运输长效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做好渣土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渣土处置、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禁止无牌无照及报废车辆从事渣土、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营。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投等单位应当按照《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处置长效管理责任书》要求,做好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渣土的义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怀化市渣土处置许可证》,并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