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8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渣土、砂砾石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以及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建设、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投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渣土、砂砾石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渣土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渣土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渣土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渣土的场所。
渣土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渣土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回填渣土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渣土、砂砾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