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审制度
第十条 报市规委会审查的重大项目实行预审制度。
第十一条 预审项目范围:
(一)重大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设计、城区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专项规划;
(二)城市重要地段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溪河沿岸建设项目、城市重要节点及城市广场周围建设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如各类大型场馆、会展中心、城市广场、铁路站场、航运港口等)、地标性建设项目。
(四)大型小区修建性详规: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
第十二条 预审项目应当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阅。
第十三条 预审报告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对以上项目先行受理,报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规委会办公室在规委会召开前一周将设计方案文本、技术审查小组审查意见以及预审呈阅单送呈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预审;
(三)规委会召开前,规委会办公室将送出的文本及预审单收回整理归档,并根据预审意见确定规委会拟评审项目。
第五章 委员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自主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市规委会会议;
(四)推荐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市规委会工作规则,支持市规委会工作;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