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相关项目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负责)
(6)以有条件的区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8)推广使用适宜技术及设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9)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10)稳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各区、功能区,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其中中央补助2.5元,省财政11.25元,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足),可适当提高标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 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5.3万人、1.6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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