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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1〕3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市外人士,可以被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由本人在珠海投资或者管理的企业,经营时间连续3年以上,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按当年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

  2.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3.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4.所投资企业上一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或者所投资企业近三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殖税)。

  5.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珠海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度放宽。

  (二)由市投资促进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引进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2.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3.协助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引进市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

  4.引进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项目的,标准可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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