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方面。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达标率达90%以上。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率达到75%以上。作业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达到65%以上,中小企业达到60%以上。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到100%。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型企业达到100%,中小企业达到80%以上。
(3)职业病病人保障方面。
职业病患者治疗和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4)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方面。
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建立较完善的职业病诊断服务体系,各区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