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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准确把握退税政策,从严处理审核疑点,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努力提高审批效率。

  了解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别,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若出口产品为非自产产品的,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精神,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可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相关规定审核审批,否则,不予审批 “免、抵、退”税。

  认真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代码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应特别注意申报表上的商品码位数,超过10位数的一定要参照该货物的征税税率准确确定其适用退税率。(正常情况下商品码位数为10位,个别情况下输入10位数商品码时会有“非基本商品码”的提示,需要再录入一位附加码,由于不同的附加码对应的退税率可能不同,而审核系统对多录的附加码不会自动审核,所以在审核时应特别注意)。

  注意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是否为“郑州”,如果显示是郑州之外的其他地方,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为视同自产产品,如果境内货源地既不是“郑州”,又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则不予审批。

  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料情况应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时足额录入申报系统,如果出口企业变更手册有效期的,可通过审核系统进行变更;变更其他内容的,如变更进口金额、出口金额的可以暂时不做处理,在该手册核销时通算即可。

  四、建立年度内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台帐,详细登记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第一次申报时间、免抵额、退税额等相关信息,不得提前办理退库手续。

  五、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提醒服务工作。及时录入新办企业的提醒需求,根据企业需要变更已录信息;同时在审核确认的当天通过审核系统生成审核数据,便于省局统一放置提醒数据,做好提醒服务。

  六、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运行。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努力探索,大胆创新,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出口退(免)税工作水平。运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定期组织抽复审,以加强监管,提高质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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