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
一是改革后的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我县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二是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着力提升病虫灾害预警、农业环境与农产品监测检测、质量控制和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三项职能的能力。
三是加大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二)加强资产管理
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现有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五、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农业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支持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事项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