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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单列的植保植检站编制8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编制4人(参公管理),人员从县乡(镇)推广机构中调整配备。

  2.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采取种植业、渔业、农机三个专业综合办站。根据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和现有基础条件,按乡(镇)设置9个农业工作站。9个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职能,挂牌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农业局XX乡(镇)农业工作站”。

  3.农村经营管理系统按国发〔2006〕30号文件要求,乡(镇)级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级从事农村经营管理的27人在当地农经站。

  (三)人员编制核定与人员分配管理

  按照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方案要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全县县、乡(镇)人员编制总数确定为236人(不含乡级农经27人) 。人员编制由人事部门统一核定,按程序申报审批。各机构人员编制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工作量需要进行分配,定岗定员,并调整和优化组合好各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比例结构。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改革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其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凡在编的农业系统外借人员原则上一律归返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四)理顺基层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隶属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乡(镇)级推广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事、业务、经费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和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征求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负责指导制定 “ 一乡一业、一村一品 ” 推广规划,开展技术推广、普及和培训、重大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推广经费、房屋资产及技术推广设备设施的管理。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配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执法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群众落实重大技术措施;管理农技推广人员的党团关系;提供农技推广人员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技推广机构的房屋、试验基地、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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