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单位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中产生的差异等情况,认真组织进行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须将核查情况和单位清查表录入计算机重新进行整理比对分析,对于底册中仍不能确认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所属下一级的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内的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地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进行关联比对,防止普查登记阶段遗漏异地产业活动单位。
(十)清查数据比对分析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反馈给负责登记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认定。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十一)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整理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乡(镇)普查机构要对所属普查区进行全面验收。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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